如题,作为选区内的选民,先恭喜您当选本届台北市第七选区的立委并就任
但近期因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2条
其执法行动与既有惯例及其产生的业界与次文化圈生态有所冲突,还是导致了不少争议
基于在不伤害实际存在的儿少之前提下,保持各方面的创作自由
建议将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2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1.本条例所称儿童及少年性剥削,指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使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
二、利用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
三、制造、存储、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贩卖以真实存在的儿童及少年所拍摄或录制而成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照片、语音、影片或其他物品
四、制造、存储、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贩卖基于影射或丑化某特定真实存在的儿童及少年而绘制或合成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片、照片、语音、影片或其他物品
五、使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或其他类似行为
2.本条例所称之被害人,指真实存在于世,且遭受性剥削或疑似遭受性剥削之儿童或少年。
如此一来,可以避免法律误伤到没有实际被害人之二次元色情作品
并透过新增的新第四项,以规避实际上拍摄或录制自真实儿少,却谎称AI合成的法律漏洞
而新增的新第四项,亦可打击利用涉及情色的P图及绘画等手段,丑化霸凌特定儿少的情况,更加减少儿少在成长期间遭遇霸凌的风险
以上的立法意旨及建议修法之条文,不知委员您意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