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儿童或少年性剥削,指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
二、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
三、拍摄、制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儿童或少年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或其他类似行为。
本条例所称被害人,指遭受性剥削或疑似遭受性剥削之儿童或少年。
引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那如果我发福利莲瑟图
法官会帮我传唤被害人福利莲作证吗
诚心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