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ain (明天到了)》之铭言
: 原文的问题其实会牵涉到2个罪名,分别是刑法第221条第1项的强制性交罪,与第227条第
1
: 项的与幼男幼女性交罪
: 首先,强制性交罪的部分很简单,我国的性犯罪采强制罪模式,因此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行
为
: 人施以强制行为后,压制被害人的反对意思,进而为性交行为
: 换言之,只要女方没有意愿违反,男方就不可能成立强制性交罪,此部分结案
: ——————
: 比较麻烦的是与幼男幼女性交罪的部分,在讨论成罪与否之前,我们得厘清,本罪到底是
要
: 保护什么?
: 学说上一般认为,本罪是基于幼年男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性知识不充分,因此需要特别
保
: 护;而实务见解则更进一步将本罪的保护法益定义为“幼年人之自我身心健全成长权利”
(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54号判决参照)
: 也就是说,本罪的重点在于,为了维护幼年人的身心健全,根本不应允许有任何人对其为
性
: 交行为;当事人对于性交之同意与否,在所不问
: 回归本案,虽然本案中主动的是女方,但萝莉本身就是刑法227条所保护的对象,因此男
方
: 负有不要与其发生性行为之义务,若男方面对萝莉的进逼而未有反抗,任由性行为发生,
即
: 系以不作为形式达成本罪之构成要件
: 综上,男方未加以反抗之行为,构成刑法第227条第1项之不作为犯罪
: ——————
: 附论
: 如果我们更改一下情境,萝莉拿着枪抵著男方的头,男方已经受到生死威胁而不敢不从,
那
: 结果会有所不同吗?
: 此时可以考虑三种解法
: 1.构成要件:男方系受到胁迫而不得不从,根本不具主观故意
: 2.违法性:此时面对萝莉的现在不法侵害,男方与之发生性交行为,可谓正当防卫的展现
: 3.罪责:男方面临生命威胁时,根本无法期待其继续守法,欠缺期待可能性,因此阻却罪
责
: 以上三者只要任何一项成立,男方就可以无罪了
: ————————————
: 更
: 经留言指正
: 构成要件部分,纵行为人受到胁迫,仍应认定其具有对于犯罪实现的认知与意欲
: 违法性部分,为防止自己生命威胁而容任性交行为发生,实为紧急避难
: 感谢各位指教 获益良多
因为看到西洽版竟然在讨论刑法,还有人引周老师的见解,就跑来回文了(虽然论述过程中
也没用太多老师的见解啦)
首先针对第一段,“只要女方没有意愿违反,男方就不可能成立强制性交罪”,其实是有点
问题的
因为如果是照着实务的99年第七次刑庭决议
未满七岁之男女并无与行为人为性交合意之意思能力,而成立刑法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
所以如果是对于萝莉合意性交,仍然有成立加重强制性交的空间
至于是否成立227,原po 用不作为犯来论罪
但保证人地位是这样论述的吗?
因为女孩是227保护对象,所以男方就具有保证人地位?
你这样论述,我拿酒瓶砸你头,酒瓶破了,我说刑法354保护对象是我财产权(酒瓶),所
以你对我酒瓶具有保证人地位,我砸你头你应该闪不然就是不作为毁损罪?
显然保证人地位不是这样建立的
而如果没有保证人地位,自然就不用继续探讨不纯正不作为犯接下来构成要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