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只是律师助理 专职打杂
因为跟老板办的案件几乎是承揽契约出事
然后还要写契约草稿给老板修改
看到跟自己工作有关系的 因此发表意见
请各路大律师别抽太用力
https://i.imgur.com/WNb2PoF.jpg
这是据称是契约全文
............老实讲 这叫“契约”吗?
没有缔约目的
没有双方权利义务
没有双方责任关系
没有违约处理
没有争议处理
只有写史丹利的义务及馆长应给付的价金
这也能叫“契约”?
好吧 依民法153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就成立了
不过后续怎么处理则要看馆史二人间的“契约”性质是什么
因为契约没约定回归法条解释
承揽吗?还是委任?
我们先假设定性成承揽好了
史丹利倘若有完成契约上的“1、实况口说2、FB图发”
疴...这样有算“没完成契约记载的一定之工作”吗?
契约未载明的确要探求当事人本意 不拘泥于文字
那就要史馆二人拿出证据证明当下讲好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比如馆长拿出一张表格记载发几篇宣传文给多少 实况中讲几分钟给多少 史丹利表示同意等事证
纵使馆史二人事后契约变更增加“史需要减肥多少、上健身房几次”好了
也要双方至少在口头上同意 一来可以解读成立另一份新契约 二来能解释成民法227-2的契约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