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是低调比较好
刚刚上班偷懒跑去查判决书
发现这两个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号刑事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号刑事判决
一审判决 无罪
理由:
查本件扣案之色情书籍9本,其中色情漫画系以图画方式描绘
猥亵、性交行为之情节,色情小说则系以文字叙述猥亵、
性交行为之情节及对象,图画及文字内容中之男女均系虚
拟人物而非自然人,至上开色情小说内含之猥亵照片虽为
真实男女,惟无积极证据证明属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
之照片,凡此均难认属上开条例所规范之范围,是被告所
为自无从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第1项之罪
相绳。
二审判决 处有期徒刑贰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儿童色情图片对欲望的刺激是有关联性的,观看之后可
能会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伤害儿童。”,及104 年2 月4 日修
正公布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条文将原儿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8条第1 项之“图片”修正为“图画
、照片”可知,上开条文系基于保护儿童及少年之目的,避
免观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于观看后采取实际
的行动去伤害儿童或少年,应认该色情图画中之儿童或少年
纵使是虚拟人物,亦属该条规范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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