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rf123456 (Q)》之铭言:
: 懒人包:
: 文章主人电脑坏了
: 然后没钱买新电脑
: 于是贪便宜去FB社团买一台二手电脑
: 收到电脑后,打个2局APEX,直接被永ban
: 传家宝帐号直接88
: 跟卖家的对话
: 卖家:我哪知道你会去打APEX
: 卖家:我那台电脑被拿去开挂永BAN才换掉
: 卖家:阿你又不问
: https://i.imgur.com/Baz2Dpb.png
: https://i.imgur.com/B5oO4rJ.png
想请问一下,这案例的争点是不是在于"买回来的硬件无法执行某软件"这点,是否符合民法第354条,物之出卖人要担保"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及"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
所以如果真的要打官司的话买家要能举证说不能打APEX的的主机板价值低于正常主机板,或是打APEX是属于电脑的通常效用,才有机会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