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台湾法院曾经有一个案例
“ID帐号虽与本人姓名不同,”
“但是使用过后已与人格权进行概念式连结。”
“我在ptt创1,000个帐号就有1,000个人格喔?”
“会多重影分身是不是?卡痛蛤蟆油炎弹”
“旋涡鸣人是不是?拉先万”
“挖肏勒”
“电脑到现在还不还我,说是犯罪工具”
“你键盘到底还不还我”
也就是说
板板在ptt有一个自己的人格
然后在V圈也有一个自己的人格
可是两者之间却有概念式连结
你懂我意思吗?
就是两者是不太相同
可是却有概念式连结
至于实际上“连结”有多深入
可能只有当事人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