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etree (nicetree)》之铭言:
: 很抱歉,二次元的如果旁边有旁白说是 小学生,国中生等
: 一样违反儿少法
: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 第49条第1项:
: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血腥、色情、猥亵、性交或其他
: 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图画、录影节目带、影片、光
: 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件、互联网内容或其他物品。
: 案例:
: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决107年度上易字第45号
: (有罪部分)
: 扣案如附表编号6 所示“正确的性教育”、编号8 所示“清 一色是童贞”
: 书籍(漫画)内容,有外表稚嫩、清涩之男、女裸体、性交,及抚摸、
: 裸露生殖器特写等图画,兼有“这就是中学女生的全裸喔”、“你是国
: 中生吧?可不可以陪我做爱啊?”、“请问~你还是国中生吧?你曾经
: 和女生发生过关系吗?”等对白文字,有上开漫画节录内容影本在卷
: 可稽。
: 上面资料都查的到,别以为二次元就没事!
感谢分享案例。这个案例我猜应该还在打。
让我们看一下这个判决里面法官怎么推论
Link: http://bit.ly/2GrctJ8
由上开96年7 月 4 日修正之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8条立法理由一之
2.“儿童色情图片对欲望的刺激是有关联性的,观看之后可能会采取实际的行
动去伤害儿童。”,及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第38条条文将原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8条第1 项之“图片”修正为
“图画、照片”可知,上开条文系基于保护儿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观看儿童
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于观看后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伤害儿童或少年,应
认该色情图画中之儿童或少年纵使是虚拟人物,亦属该条规范之对象。
简单的说就是:
1.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8条立法理由包含认定:
儿童色情图片对欲望的刺激是有关联性的,观看后可能会真的去伤害儿童
2. 法官认该色情图画中之儿童或少年纵使是虚拟人物,亦属该条规范之对象。
但是呢,让我们看看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7&28条的内容
Link:http://bit.ly/2y4PYVM
第二十七条 (罚则)
拍摄、制造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盘、
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引诱、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满十八岁之人被拍摄、制造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
、录影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未满十八岁之人被拍
摄、制造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者,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四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一项至第四项之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二十八条 (罚则)
散布、播送或贩卖前条拍摄、制造之图片、影片、影带、光盘、电磁纪录或其他物品,或
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
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
以下罚金。
无正当理由持有前项拍摄、制造儿童及少年之图片、影片、影带、光盘、电磁纪录或其他
物品,第一次被查获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令其接受二小时以上十小时以下之
辅导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之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这两条很明显在讲的是三次元人类
所以这法官的推论看起来真的很奇怪,
因为他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他相信二次元儿童色情图会刺激对三次元儿童的欲望
我想总不会是他的个人经验吧?
这个我想上诉最高法院是有得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