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rrakis (DukeLeto)
2017-05-02 22:15:50不懂制作委员会的人似乎有点多...
简单解说一下。
顺带一提这其实是很常见的商业模式,也就是股东合伙。
简单地说,制作委员会可以区分成
A.原案(作品原始权利人)
B.各种偕同方(通路商、电视台、唱片公司等)
C.制作方(动画公司)
以漫画或小说改编来说,因为是原作者的签约对象,原则上也是案子的源头。
所以拥有相当大的权力。
而因为改编之后要放送或者铺货卖光盘,所以电视台、网络平台、实体店铺系统等,
也可能会参一脚。之后,也可以借由动画放送后产生的效益 (电视台收广告费、
唱片公司办演唱会等等) 获得收入。
既然是电视节目,那有OPED也很合理,于是唱片公司会提供音乐支援作为插股。
当然,负责制作成品的动画公司也有份。
由这多方组成董事会,或者说联合赞助的结构,也就是制作委员会,共同出资(源)
以分摊整体开销,尤其当制作水准高=很花钱的时候更需要如此。
当然也有野心很大想自己占大股的,这就是老板赌身家了,赌赢噱翻赌输爆炸。
(你看那个G社就是赌赢噱翻的例子,反过来也有另一个G社赌输爆炸)
最后产生的动画成品与各种周边、节目带来的广告费等等,
其实都有委员会各方利润分成。
"卖中国配信权就可以回本" 基本上只代表委员会可以提早开始获利。
当然,配信权背后的持续分成也是一个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