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utokey (该起床啦)
2017-04-21 06:59:25其实我个人是倾向不需废除
可以保留私信检举的手段
让制度应用多点弹性空间
不过
不过这提案我也是有参加连署的
因为公开方式还是属于未来要走的进步方向
C洽版需不需要废除私信检举
在保留此手段的效果效益对于
被检举人所丧失的防御权与保护效果
如何取舍?
我个人认同后者较为重要
我虽然倾向不需废除
但要我投票选择
我会选择废除
以上
楼主:
autokey (该起床啦)
2017-04-21 07:01:00早啊~
作者: s256988452 (Steven) 2017-04-21 07:09:00
简单来讲 赞成废除私信 但丧失了防御权跟保护不好不过我就是要废除垃圾私信检举
作者: cyclone055 (硬件变尸体) 2017-04-21 07:38:00
????
作者:
james3510 (Land of Ooo)
2017-04-21 07:49:00意义不明
作者:
ezaki (御坂小衣)
2017-04-21 08:35:00有什么好值得防护的必要性
作者: s256988452 (Steven) 2017-04-21 08:39:00
等等我在讲什么= =应该是指板规弹性跟被检举人的防御权的取舍
保护权?想做就要光明正大不行?又不是小孩子打小报告?
作者: asiaking5566 (无想转生) 2017-04-21 12:41:00
跨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