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23ko (名无乚)》之铭言:
: 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3220777
: 看起来事由是这样
: 一个道具制作者做了一个作品,然后发表
: 然后,另一个道具制作师发文,把前者的照片拿来贴到文中做评论比较
: 双方因此有冲突,告上法院
: 最后法院认定,基于评论而使用部分照片,是“合理使用”范围
: 所以宣判无罪
: 话说
: 感觉起来普世价值认为的著作权好像比法律严格上许多倍的样子喔?
: 我记得法律也不保护作品的“原理”以及“意象”、“概念”之类的东西
: 但在一般作品中,只要“概念”相似就会被指为抄袭
先说声抱歉,一开始我也被误导以为是法院判决,
想说这事情这么简单怎会闹到法院
不过看到里面图片才知道
原来是"检察署"的处分书
意思就是说这结果比无罪还可笑 连起诉都起诉不成功
轮不到法院认证,检察官就打枪原告了
明天八点就要起床
粗略跟你聊聊,如有法律人要补充的大大欢迎
首先,你先从这案子当中原告与被告系争事实看起
处分书里很明显在争吵的东西是什么? 照片,对,就是那几张照片
声请人写了一篇文章然后里面夹带几张照片
最后写版权所有blabla...
然后被告认为自己被声请人用军火厨啦blabla的字眼侮辱等事...
所以写了一篇文章反击,当中刚好好死不死引用到原告文中的照片
然后声请人就认为,我骂你,妳敢顶嘴? 还重制我的照片?
你死定了我一定要告死你(设计对白)
事实上也真的可以推敲得出是想告死被告(笑) 不然这种小孩子打架就可解决的事
还从地检不起诉开始一路闹到高检 我国司法资源真的有够多
然后才接连底下一串诉讼攻防
然后检察署处分的理由书写得很清楚
被告所做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这法条(著作权52条)的保护范围
哪里清楚?我们来看看法条上怎说:
为了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被告是为啥会使用到告诉人的图片?
1.觉得原告公然侮辱,认为有正当理由引用其文字与图片作为证据
2.为了评论比较双方制作道具的优胜劣败,让双方作品摊一起受公评检视
光是这几点就已经足显被告有理由去重制原告的图片
根本不是啥你后面说得意念 原理概念blablab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