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本文发现原PO没弄懂条件理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简易说明之
一、何谓条件理论
犯罪结果出现后要先确定行为人的﹝何种行为﹞来作为讨论对象(待证行为)
先将每个行为当作条件
当抽离这个条件后结果必然不会发生
即为待证行为
这种选择的方式就是条件理论
然依最原始的条件理论定义来操作
在一个持水果刀杀人的案件中
要论的行为会变成持水果刀杀人与制造商制造水果刀并贩售
这2个行为不可能被剔除
因此出现补正该理论的重要性理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二、相当因果关系
依照条件理论所选定的行为中
必须要该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性﹞
此行为才是得以待论证之行为
相当性就是在判断行为可否被归咎责任
套用到刚才的水果刀杀人案
制造商制造水果刀并贩售的行为
并不被认为与人死亡结果出现有相当性
因此被排除在条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