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板使用规范,Baseball板主 clywin123 未于 72 小时回应,应该处以警
告一次的罚则。
但从后续说明 #1NrgX2jX (CourtBasebal) 当中可以得知板主的理由为“自动认
为沟通结束,故不回复”,这部分属于自由心证,因此从宽认定有理;
但是该名板主长期担任棒球板主,经验丰富,应知晓阅读组务相关板面为板主义
务,因此不可妄称无辜。
纵此,仍裁定对 clywin123 施以警告一次的罚则。但由于认定其理由合理,因
此判决修改为“警告一次,缓刑三个月”,若未来三个月内,该名板主仍有相同
情事而未有合理说明者,则本次警告成立,同时因为累积两次警告,将裁定该名
板主去职;若未来三个月内,未有违规情事,则本次警告则取消。
为了避免板主或使用者对于“沟通程序”的完结点有各自不同定义而产生误会,
因此为了亡羊补牢,将针对此点进行规范,目前暂定为:
1. 板主与当事人取得共识,愿意修改判决。则该案自动视为沟通完成。
版主必须重新发布改判公告。
2. 若板主与当事人无法取得共识,则由板主、当事人或小组长判断。
a. 板主的推文用字,必须有让小组长与当事人认定板主已经表示“沟通程
序结束”,目前我不打算对这些用字进行制式限制,但希望板主的用字
是能让他人知道“板主认为不用再沟通了”。此时当事人可提出申诉程
序。
b. 若板主未于 72 小时内回应,则由小组长推文表示“沟通程序结束”,
并对板主提出相关罚则。此时当事人可提出申诉程序。
c. 原则上小组长不会强制裁定沟通结束,但若观察双方并无良好沟通过程
,则会强制介入,终止沟通程序。
大概先写到这边,或著各位使用者有对于沟通程序完结的时间点界定方式有任何
意见,就请推文讨论。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