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
我觉得FA补偿名单这个事情
被选的球员不得拒绝去新队其实我是觉得很不合理啦
劳基法都有规定雇主有调整劳工职位如果有移动地区需征询劳工同意了
是否应该修正一下办法
被选择的球员可以拒绝
但转队费补偿金再从1.25倍提高 例如到1.5倍甚至2倍之类的
不然像吕咏臻 甚至过去的陈柏豪
搞不好都不想离开母队
甚至极端一点哪天统一挖了北部球队的FA
结果有在台南置产的球员被富邦味全跳走
请问增加的生活成本谁要负责?
球员除了接受只能选择任意引退(印象是这样)
好像有点侵害球员的权益了吧?
还是可以申请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