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正式比赛
(A) 正式比赛共为九局,但同分时得延长;而有下列原因可缩短:
(1)第九局下半局主队无须完成一部份或全部之比赛时。
(2)裁判宣告截止比赛(CALLED GAME)时。
【例外】本会规定遇有双重赛时,其一场或两场比赛得规定采取七局,
在这种比赛中,除了将九局缩短为七局外,其余均适用本规则。
(B) 两队在九局攻击完了,同分时,比赛应继续至下列情形时结束:
(1)延长局之下半局终了时,客队得分较主队为多时。
(2)主队于延长局之下半局攻击中获得决胜分记录时。
(C) 依主审宣布截止比赛时,下列情形仍属于正式比赛(REGULATION GAME)
(1)完成五局比赛(两队得分之多寡无关)。
(2)赛完五局上半或五局下半的中途,主队的得分较客队多时。
(3)五局后半主队得分由被领先成为与客队同分时。
(D) 比赛终了时,倘两队得分相同,裁判员应宣布和局。
(E) 在合于正式比赛规定之前,倘被宣布停止比赛,则主审应宣布
“比赛无效”(NO GAME)。
(F) 正式比赛或比赛进行至本条(C)项所规定之时段的保留比赛,不给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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