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棒棒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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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第17项规则
三振的记录
(A)有下列之情况应记录为三振
(1)捕手捕住第三好球,击球员为出局时。
(2)无出局或一出局跑垒员在一垒时,被宣告第三好球而击球员为出局时。
(3)捕手捕住第三好球,击球员成为跑垒员时。
(4)第二好球后,击球员企图触击而成为界外球者。该触击球成为界外飞球被任何野手
接捕者,不记录为三振,给予接捕者刺杀之记录。
(B)击球员于第二好球后退出,而代替的击球员以被三振完了者,记为最初击球员的三振
与打数,如代打者除三振以外完成击球者(包含四坏球),均视为该代替击球员的行为
【注】同一打席中,分别由三个人调换出场击球,第三位击球员被三振出局时,其中
被判第二好球之击球员,应被记录为三振及计算其打击数。
计三振不为什么,就因为规则这样写
就像刑法规定18岁成年一样,为什么不设定16岁成年?16岁有自主能力了!!
不为什么,就因为他就是这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