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第277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条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建议先去验伤 存证 少在那里囉嗦
都快18岁了 (甚至有人已经18岁了) 自己行为自己负责
第18条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
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啥小 打这种杯就能社会化的嘴脸开始出来
给你长大了岂不飞天??
我若是家长 我会告下去
"得减轻其刑" 是"得"喔 不是"应" 不要以为没事 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