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家一篇新闻就讨论这么热烈,就把竞赛规程拿出来给大家看吧
以下是花半小时整理过后的
2013第一届花莲台彩威力杯全国少棒赛竞赛规程
二、指导单位
教育部体育署、中华民国棒球协会、花莲县政府、花莲县议会
三、主办单位
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台湾彩劵公司、花莲县体育会、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四、承办单位
花莲县体育会棒球委员会
五、协办单位
花莲县立体育场、花莲县中原国民小学
六、日期
1. 开幕典礼:102年 12月 12 日 上午10 时30分整。
(本次赛会主办单位补助各参赛队伍参赛费新台币参万元整,未参加开幕典礼
及领队会议之队伍,主办单位将不予补助)
2. 比赛时间:102年12月12日起至12月15日止。
八、资格
(一)球队资格:须符合参加教育部“101学年度国民小学棒球运动联赛”之规定。
1. 球队应以县市代表队名称报名参赛(各县市限报名一队),地主
花莲县限报三队。(各县市未报名者,由主办单位视实际状况调整之)
2. 各县市得组明星队(联队)报名参赛。
九、比赛方式及制度:
(一)依报名队伍多寡决定之。(原则以先循环后淘汰)
(二)每场均赛至胜负为止。
(三)采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规局数(6局)结束后仍无法分出胜负时,
进入延长赛(第7局)起采用新规定。
2. 攻方从无人出局一、二垒有人开始进攻。
(三)名额:
1. 职员:领队、总教练、教练、管理共计4名。
2. 球员:16名(含队长,最少不得低于12名)。
十三、比赛规则
采用中华民国棒球协会审定之规则。
十四、比赛用球
采用硬式棒球布瑞特H660。
十五、奖励
(一)团体奖:
冠、亚、季、殿4名,各颁奖杯乙座、奖牌。
(二)个人奖:各颁发奖座乙座,前四名球队始列入计算(全垒打奖除外)。
1. 打击奖:3名 2. 打点奖:1名
3. 投手奖:1名 4. 最有价值球员:1名
5. 全垒打奖:1名 6. 教练奖:1名
〈三〉奖金:冠军:100万元、亚军50万元、季军20万元、殿军10万元。5~8每队5万元
〈本次比赛奖金需专款专用于选手设备添购、训练营养金等,
并以得奖队伍县市收款收据向主办单位请款,全部奖金由主
办单位汇入得奖县市公库,且得奖前8名不得重复支领参赛费〉
十六、惩戒
(一)为维护球员清新、健康之学生本质,严禁球员、教练或家长(监护人)
私自与职棒有关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签约,从事商业或金钱交易行为,
若有违反经查属实者,不得参加本会及其他单位所举办之棒球比赛外,
并依法提报有关单位议处。
(二)球队若有违反运动精神及涉及赌博之行为,经查属实者严重议处。
十七、附则
(三)采六局制比赛,投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日系指凌晨零时一分至午夜零时】
1.一日比赛中投手不得投球超过85球,但面对同一击球员或代打时,则可投至完成结果,
同时必须强制脱离投手职务。
2.ㄧ日中投手不可连续2场比赛中上场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数为66球(含)以上者,必须休息4场。
4.ㄧ日中投球数为51-65球者,必须休息3场。
5.ㄧ日中投球数为36-50球者,必须休息2场。
6.ㄧ日中投球数为21-35球者,必须休息1场。
7.ㄧ日中投球数为20球内(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注】:4~7投球达到休息球数时,面对同一打席,若投至完成结果,
则仅需休息下限历日。
8.投手于比赛中,离开投手职务不得再担任捕手。
9.若一日有2场比赛时,投手之投球数将并入当日之总投球数内。
(四)各队教练于赛后务必至记录组签核己队投手之投球数。
球数则以现场公开之投球显示器为准。
(五)两队得分比数,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赛。
(六)比赛队伍之队名在前者(左边)为先守,请在三垒边选手席。
各队对于己队选手席边之啦啦队负有不滋事之责违者将严重议处并
严禁使用瓦斯汽笛。
(七)除暂停之需,总教练或教练不得任意走出选手席(包括垒指导区),
并须指导球员捡拾界外球,一垒边由一垒选手席负责,三垒边由三垒
选手席负责,本垒后方由攻队负责捡拾。
(八)如遇风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当日第一场比赛即无法进行时,
则整个赛程顺延,但赛满四局得裁定比赛。
(十七)为提升学生棒球精神,球队服装应力求整齐划一,球衣(含内衣)样式
(不得穿着白色内衣)、颜色、长短一致,球裤之穿着应露出吊袜,
且拉至膝下,比赛中进出场应快速奔跑。
(廿二)球棒必须符合国际棒球总会指定的标准。它必须是光滑、圆形、坚硬且
一体成型的铝棒或木棒。它的长度不得超过33吋,直径不超过2 1/4吋,
非木制球棒均须印上球棒性能系数(BPF)率为1.15或更低。球棒上须有规
格标示。
(廿三)投手持球12秒内须投球,此12秒以裁判员之认定为准。
若12秒内未投出,则计坏球一个。
(廿五)比赛中跑回本垒之跑垒员,严禁使用前扑式(头、手向前式)滑垒,违者被判出局
。
(廿六)球场内严禁教练及球员抽菸、嚼槟榔、嚼菸草及啃食瓜子,违者将驱逐出场。
(三)申 诉:有关竞赛上所发生之问题。(若申诉成立时,则比赛以当时状况发生之情况
继续比赛)
(四)以上之程序应由领队或总教练向监场人员提出申诉。比赛后之申诉应在该场比
赛结束30分钟内以书面由领队或总教练签章,连同保证金新台币10 ,000元整,
向监场人员提出,未依规定时间、方式、程序提出时,不予受理。申诉理由未
成立时,其保证金没收,作为本会推展业余棒球之用,反之则退还。
(五)申诉以大会技术委员会最后之裁决为终结。
十九、本竞赛规程经报教育部体育署核备后实施,无重大修正时以大会公告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