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标题所述,发生在我朋友家的身上。另一位手足因为家族恩怨,卡我朋友就是爽,绝不
出面签字协议。
他是透过诉讼去处理,让法官依照民法的应继份来判决(比如,继承人一共两人,就各得
1/2)。
只是他请的律师比较两光一点,不知道一些可以比较全面了解存款资讯的管道,结果在
起诉书列的银行不够全面,顶多附记请法院函查,法官函查相关单位后或许也疏漏。然后
律师收到裁判书也漫不经心不予检查。后来在外岛工作的我朋友,回台休假时从律师处才
领到判决书,判决早已确定(因为我朋友作为原告也没上诉或任何动作)。
因此我朋友在裁判书确定以后,在跑国税局报遗产税的过程,赫然发现被继承人有几间
银行的存款(金额不大不小,有点尴尬),没有列在法官裁判分割的标的对象里。
这下棘手。再打一次官司把这些没列入的银行里的存款声请法官补判,(律师费)费用上
有点不划算。不晓得银行实务上,我朋友是否可以请裁判书上没被列到的银行,“参考”
裁判书的意旨,允许我朋友单独办理过户,请取他在继承人名下的该户头的存款余额的1/2
?
恳请指点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