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请问一个关于支票的问题
假设有一张划线支票记载受款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因为票据行为是单独行为
所以即使该张支票没有禁背,此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法单独将这张支票背书给他人
以上应该是没问题的
但是如果该限制行为能力人,想要将这张支票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的帐户
在提示的时候,会被要求在支票背面签名(背书?)
这个行为是不是属于背书的一种?
又限制行为能力人能不能够有效作成这样的行为呢?
以实际的例子而言:
某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至邮局以提款单请求邮局开立以邮局为付款人,某甲自己为受款人的业务支票
复持该张支票至台湾银行提示,在支票背面签名后存入帐户
这样的过程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效的呢?
又如果法律上可能有问题的话
那么有些学校退费或稿费等等的都会开支票给未成年人
实务上都会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
还请大家帮忙解惑,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