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临时会今(6)日下午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
为强化公司治理,继续三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过半数
之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
公司法自1931年(民国20年)开始施行后,历经25次
修正,除于2001年曾大幅度修正过,其余修正幅度皆不大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全球化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家经济活
动的核心组织,影响力日渐深远;为因应新型态经济发展
模式兴起,以及创新事业蓬勃发展及经济转型的挑战需求
,行政院去年12月21日通过经济部拟具的公司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修正近150条,变动幅度为10年之最,
希望达成提供我国友善创新及创业环境、强化公司治理、
提升股东权益、增加企业经营弹性、管理制度效率化与电
子化,以及遵守国际洗钱防制规范等目标。
在立法院审议期间,朝野立委对于许多条文意见分歧
,特别是半数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改选董监事的“
大同条款”、“SOGO条款”、是否删除法人董事,以及申
报实质受益人等条文,争议最大;上述条文今天经过表决
,完成二、三读。
此次修法主有三大主轴:弹性化、电子与国际化、强
化公司治理。在弹性化方面,包括员工奖酬工具有弹性、
非公发公司董事席次有弹性、非公发公司实际召开董事会
有弹性、非公发公司股东间策略联盟有弹性、盈余分派有
弹性、举债有弹性、发行面额股或无面额股有弹性。
在电子与国际化方面,包括发行股票无实体化、股东
提案电子化、非公发公司股东会议电子化、直接承认外国
公司有法人人格、开放外文名称登记。
在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则聚焦洗钱防制,包括放宽董
事会召集程序、简化董事提名程序、落实股东会召集权人
之权利、新增公司治理人员、遵守国际洗钱防制规范。
今天经由表决通过的重要条文,包括“SOGO条款”,
公司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违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经
裁判确定,由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登记,利害关系
人也可申请撤销;“大同条款”依民进党团再修正动议通
过,继续3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过半数之股东,得自
行召集股东临时会;前项股东持股期间及持股股数之计算
,以第165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之持股为准。
来源:
2018-07-06 15:14联合报 记者林河名╱即时报导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3238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