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筹措资金、提升公司形象及价值等目的,挂牌上市为其成长发展过程中
的重要目标之一。为维持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并保障投资大众权益,证券交易所对企
业申请上市设有详细审查准则,包含设立年限、资本额、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等要
求,同时亦须向主管机关备查、办理有价证券集中保管等程序。惟为缩短上市申请
时程,企业也可考虑以取得已上市公司的股份及控制权,进而达到上市目的,此即
俗称“借壳上市”。
台湾目前并未设有专法规范公司借壳上市的行为。然而,借壳上市具有股份收
购及与上市公司并购的特征,依所采交易类型不同,仍应遵循不同适用法令,包含
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企业并购法、公平交易法、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等规定。因
相关规定散见于各法令规章中,进行借壳上市的法令遵循不可不慎,以免事倍功半
,甚至前功尽弃。
取得大量股份时,应注意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即任何人单独或与
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者,应于取得后10日内公告
,并向主管机关申报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资金来源及股权行使计画等应行申报资讯
。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亦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公告。因此,投资人大量取得
上市公司股权时,应注意取得数量是否已达申报门槛,若未依法按时申报,将有可
能遭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锾。
若取得股权达已发行股数三分之一或有合并行为时,也应考量双方公司的销售
金额及市场占有率,评估是否已达公平交易法所订事业结合申报的门槛。
若涉及并购,依企业并购法现行规定,可采现金逐出合并、简易合并、股份转
换与分割等类型,且组织重组中个别程序也已简化,并订有租税中立相关规定,以
利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租税规划。且企业并购法也肯认跨国并购,外国公司得与台湾
公司进行并购,但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并应取得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许可,及
遵循外国人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
因借壳上市涉及上市公司,其股权被大量收购后,控制权变动可能重大影响公
司营运,甚至影响上市地位,故证券交易所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设有相当
监管规范。依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规定,在合并或让与基准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应
检具相关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将审查并购后是否符合上市资格
。同时,证券交易所为观察借壳上市的影响,也可以停止股份于一定期间的买卖,
作为公司调整观察期间。此时公司应向投资人揭露未来营运计画相关资讯,以落实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障。
借壳上市行之有年,国内外公司不乏借此麻雀变凤凰的案例。然而,有鉴于主
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近来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权异动、营业范围变更的监管,企业
考虑借壳上市时,因个案情况不同,宜先咨询法律及财务顾问,并协助向主管机关
及证券交易所厘清相关议题,以达预期效益。
(作者是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资深律师)
来源:
2016-03-18 01:03 经济日报 陈盈蓁
http://udn.com/news/story/7244/157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