馊水油事件对民众来说伤身也伤心,对企业财报又会有什么影响?今日起一连
三天,会计师针对退货分析、存货评价及资产减损三个面向,解读事件背后的会计
准则。
令全台震惊的馊水油风暴,骨牌效应不断扩大,不少知名品牌食品大厂甚而是
百年老店纷纷沦陷。为挽回商誉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相关店家陆续接受民众退货,
导致门市、卖场涌现退货潮,有的店家还宣布将无限期停业,等处理完一切退货、
把产品销毁才会再恢复营业。
馊水油事件确定伤了消费者的身,但也绝对伤了业主的财务报表,但会有什么
影响呢?
本篇先就商品退货来进行分析,续后将另行探讨相关的存货评价及资产减损议
题。
就原先不知会受牵连的业者而言,这些未预期的退货只能在事件爆发后,调整
减少原先已认列的收入,而回收后的产品只能销毁,已认列的成本费用也不能回复。
除了这种因为食安风暴的突发性退货外,正常商业往来也常会有退货的情况。
在现行收入准则IAS 18的规定下,若业者依过去经验,能合理估算出退货率,
则在商品销售时,除应认列收入外,并应同时估列退货义务(负债)。
但若业者无法合理估算出退货时,则应于退货期间(例如七天鉴赏期)届满时
,才能认列收入。
今年5月新发布收入准则IFRS 15注则规定,此种具退货权的销货属于“变动对
价”的一部分,因为,客户有权退货,就显示“交易价格”会因为客户的退货而变
动,企业只有当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且已认列的收入金额确定在日后不会发生重
大回冲时,才能当做企业的收入。
因此,当有具退货权的销货时,只能针对不预期会被退货的部分认列收入,如
果估计销售的商品中有20%会被退货,则仅应认列80%的销货。
新准则IFRS 15也规定,预期因退货所要退回给客户的金额,要认列为退款负
债,而预期因退货所将收回的商品,则要认列一个资产。这个资产,代表着可以向
客户收回将退回商品的权利,并相对调整销货成本。
举例来说,甲公司与某一客户签订以单价100元销售100个乙商品,单位成本为
70元。甲公司于商品控制移转时收取现金。
甲公司允许客户于30日内退回尚未使用的商品并全额退费。
假设甲公司依过去经验估计有5%之商品会退回,即95个商品将成功出售,经评
估后认为交易价格为9,500元,并据以认列收入。
出货的100个商品中有5个预计会退货,因此,100 x 5=500元要认列为退款负
债。
而针对预期将会退回的5个商品,依照商品成本70x5=350元认列为一项资产,
这资产代表可以自客户收回商品的权利,会相对调整销货成本。
但如果退回的商品还要经过修复才能再出售的话,就要以扣除相关修复成本后
的金额入帐;但如果扣除修复成本后的金额比市价要来得低,就要以低的市价入帐
,以反映出跌价损失。
例如,预期回收时不需要修复即可出售,但回收时每个商品的市价仅为60元,
则该项商品“收回权资产”仅可认列的金额为60x5=300元,跌价损失50元(即
350-300)的部分将包含于销货成本中。
在现行IAS 18之下,并不会有这样的一个资产出现,而在IFRS 15之下,资产
负债表上可能会有一个代表可收回商品权利的资产。
当然,前述因馊水油而回收的商品只能走向销毁一途,想必是没有价值了,
也就无法再额外认列为资产了。
(三之一,作者是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协理)
来源:
2014/10/08 经济日报 江美艳、陈怡婷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1/89848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