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不服L_TaiwanPlaz小组不受理申诉(判决)

楼主: jarryjarry (任好坏开花结果)   2017-09-25 17:04:34
※ [本文转录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PcjPMZ_ ]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看板: L_TaiwanPlaz
标题: Re: [申诉] 不服高雄版版主jerry11006退文之判决
时间: Mon Aug 21 20:47:15 2017
#1L7HH6Tr (L_TaiwanPlaz)
一、发文前请先详细阅读本板板规,了解各发文种类之
相关规定。未按标题格式填写者一律不予以受理。
#1L7H8JOZ (L_TaiwanPlaz)
(5) 申诉/检举 案相关证据,请转录至组务板后,以大 T 更改文章标题,
格式如下:
[申诉]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决
[证据]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决 (原文)
[证据]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决 (公告)
[证据]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决 (信件 / 水球)
(10) 本组不受理案件如下:
2.于本组或组内看板违规日期超过 60 日以上案件。(含60日)
程序不符者,组务得通知使用者于 72 小时内补正。
若仍未补齐资料,则不受理该申诉案。
请于 72 小时内补正,
逾期则终止受理。
※ 引述《jarryjarry (任好坏开花结果)》之铭言:
: 申诉人:jarryjarry
: 被申诉人:jerry11006
: 看板板名:Kaohsiung
: 申诉诉求:1.撤回退文判决
: 2.撤销“团报”板规
: 申诉内容:
: 已于7/30退文当日寄信给版主 该信开头因自身了解不够透彻故询问了板规
: 但不构成版主无视后方询问成立的理由 72小时后未收到回复故直接申诉
: 1 m 3 7/28 - □ (已被jerry11006删除) <jarryjarry> 团报
: 本人在高雄版征求一同体验瑜珈课程同伴
: 却被版主视同为[团报]并给予退文 对此感到不满 理由如下
: 文章开头及标题皆标明“征求体验瑜珈同伴”
: 动机在于“征求另一位瑜珈课同行者”
: “双人体验同行价”纯为笔误 应为“双人体验方案”才对
: 因该堂课程为双人同行的单次体验课程
: 双方无私下金钱交易更不隶属于合购范围
: (目的在于揪人同行非享有优惠)
: 顶多算是揪团不能算是团报
: 应隶属于以下条规 并无触犯团报之规则
: O [玩乐] 未事先租用场地。
: 例如:如唱歌团、电影团、好市多。到场一起分摊费用之桌游、羽球团。
: 如果就该板主的定义来看
: “两人以上一起报名或参加一个活动,跟第三方有金钱的交易”就叫团报的话
: 那是否“揪团参加密室脱逃”和“揪团参加漆弹”也该禁止?
: 几乎征人参加任何需要付钱的外部活动都隶属于“团报”
: 再者板规里根本无明显写清怎么样的行为叫做“团报”
: 版主爱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是否太标准不一
: “团报”隶属于“买卖文”板规条例之下(附上板规条文)
: 除征求员工,凡涉及金钱之交易行为即属买卖文。
: 一律禁止发表于板上(含签名档),违者退文
: 包含但不限于转让、割爱、合购、代买/刷、租赁、团报、共乘、
: 已租用场地之玩乐等。详细说明请参阅 #1Lwwu79y文章
: △ [合购] 请至置底买卖区 所有买卖行为不得代刷信用卡
: 此处所称之合购,为物品之合购。
: 1. △ 网络上的合购行为,一律需于置底买卖区推文。
: 例如:合购某网络知名卖家之商品。
: 2. 现实生活上的合购行为
: 一同前往,一起购买,不违反合购板规。
: 假设我把此例改成“征求一起购买瑜珈票卷者”是否就不触犯板规?
: 因为是在合理的“一起前往一起购买,该合购为物品”范畴内
: 界线十分模糊且非常不切实际 故顺带诉求取消该板规
: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后再转录。
: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6-09-13 20:51:00
已逾 72 小时,终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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